申請補助
急難救助金

社團法人台灣城鄉永續關懷協會 - 急難救助金申請辦法

113.12 修訂版本


一、宗旨:

社團法人台灣城鄉永續關懷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發揮人溺己溺精神,照顧緊急災難、禍害發生之受難者。 


二、申請對象:

實際居住在新北市三峽區桃園市大溪區的行政轄區者,且就讀國小至大專院校之學生,符合本會評估為急難救助之對象者,皆能由學校老師、社工、鄰里長協助轉介申請此補助。(註:不接受個人申請。)


三、申請條件:

針對符合之申請對象,其同住者於近三個月內,遭遇死亡、意外傷害、罹患重大疾患、失蹤、失業(因故非自願性失業 / 照顧罹患重傷病的親屬,導致臨時性失業),或遭逢其他重大變故(入獄、羈押、拘禁...等),導致暫時無法工作,與生活陷入困境者。

註:倘若個案能力不足,可由第三方協同申請,ex:社工、學校、公所里長、醫院...等

四、金額:

經社工訪視後,依事件的嚴重性做審核評估。通過者核發補助


五、申請文件:

備妥以下資料(拍照或掃描皆可),寄送到 twlove2015520@gmail.com 信箱,或採親送、郵寄等方式送至(237-011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30號B1),並註明急難救助金事由,以及收件人為「社團法人台灣城鄉永續關懷協會」。所有申請文件恕不退還。

  1. 申請書:填寫申請書一份(本協會網站下載)急難救助金申請表.docx

  2. 實際受補助者的身分證明文件(戶籍謄本)。

  3. 提出事實發生之日 3 個月內,遭受急難之證明文件:

(a) 死亡證明書、喪葬收據或足以佐證的相關費用支出文件正本。

(b) 罹患重大疾患(診斷證明書、醫療收據正本、重大傷病卡...等) 

(c) 失蹤證明(報案紀錄)

(d) 失業事由(含非自願離職證明、求職登記證明、就業媒和介紹卡一張以上)

(e) 其他急難救助事實證明文件之正本(如火災證明、車禍證明...等)。

  1. 若有低收入戶、身障證明、或清寒等證明書可一併附上。

  2. 銀行或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( 限實際受補助者本身之帳戶並請加蓋印章或簽名 ),若實際受補助者未開立金融帳戶,得以親領。


六、申請時程:

凡於事實發生之日 3 個月內,皆可提出申請,以送件當日起算。凡申請者送件後,會由本會社工與受補助者聯繫,後續需配合不定期訪視。


七、發放時間:

凡經本會評估符合申請資格,從送件日當日起 45 日內,會將急難救助金匯入填寫之指定帳戶,或是由受補助者兒少及照顧者親領簽收。


八、備註:

  1. 本會的急難救助金補助,依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之規定,基於申請此業務之執行,以及管理、運用等特地目的,將蒐集、利用您的個人資料,皆以尊重您的權益為基礎,並以誠實信用方式為之。

  2. 本會急難救助金補助,將依稅法規定處理。

  3. 本會保留審核與訪視申請受補助對象之權利,就補助對象是否有補助需求及必要情事,申請者不得有詐欺、謊報等積極傳遞不實之資訊、消極隱瞞或拒絕訪查等行為,若有上開情事者,本會除追回補助物資與追償其價額外,亦將保留法律追訴權。

  4. 本會保有最終修改、變更、活動解釋及取消本活動及救助金額度之權利,若有相關異動將會公告於網站,恕不另行通知。

  5. 本會急難救助附檔 社團法人台灣城鄉永續關懷協會急難救助金申請辦法-用印.pdf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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